【案情简介】
个体户张老板是丰发纸品刀模工艺厂的负责人,1年前,他向案外人开具了涉案票面金额为5.62万元的支票并交付,没想到该支票的最后合法持票人因支票更改密码无法承兑,遂诉至蓬江法院要求张老板付款。蓬江法院的办案法官在接案后立即与张老板和原告方进行沟通,在不到1个小时的时间里,双方便接受了法官的调解方案。
1年前,案外人向张老板交付了超过应付货款金额的大额支票,要求张老板交付差价部分的小额支票(即涉案支票)冲抵。后来张老板因该张大额支票印鉴不符无法承兑,为了减免损失遂更改涉案支票密码。因为无法承兑涉案支票,于是该支票的最后合法持票人将张老板告上了法庭。
蓬江法院负责该案的陈法官在接到该案后,立即与张老板进行沟通,向他耐心地讲解了票据的法理性,并对他应该如何挽回货款损失进行释法。很快,陈法官就接到了张老板的回电,表示愿意调解,但因资金困难希望可以分期付款。但原告方坚持要求一次性支付款项。陈法官就把庭审的流程,以及作出判决后,可能存在的上诉、执行难等问题,向原告方进行了耐心的解释。于是,原告方心悦诚服地表示接受调解方案。
就这样,陈法官在接案后不到1个小时就将案件调解结案。原告与被告签完调解笔录后,被告表示,作为一位企业经营者,本案让他学会了企业应该如何正确维权,而法官解决问题的公正和高效也让他增加了对司法的信心。
【法律解读】
向人民法院起诉。票据支付地指凭票据付款的付款人的所在地。这里的票据,指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基本效能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支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票据纠纷一般是票据的发票、流转、承兑过程中,发票人、受款人(或者持票人)、付款人之间发生的纠纷。由于票据可以代替现金作为支付工具,提高货币流通效率,可以避免携带现金的不便和风险,成为安全可靠、迅速简便的汇兑工具,有些远期票据还可以起到调剂资金暂时短缺的作用,因此,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票据的使用日益广泛,在使用过程中票据纠纷也时有发生。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十七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第七条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