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保证不可以附加条件。
按照票据法的规定,保证人应当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法定记载的事项。除此之外,保证人不得再在票据上记载其他附有条件的事项,例如不得记载保证期限,不得设定停止保证的条件等。因为:
(1)票据的保证是保证人为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从而保证人对票据债务就不能附带任何条件。
(2)票据的流通性决定了持票人的不断变更,如果保证可以附条件,保证人所附的条件难以适用于每一个持票人,保证的效力也难以确定,票据的信用得不到增强,势必影响到票据的转让和流通。票据的保证必须是记载在票据上或粘单上,如果保证人在票据上或粘单上的记载中没有附条件,而是在票据和粘单以外附了保证的条件,这种没有记载在票据和粘单上的保证,不能认为是对票据保证附了条件,所附条件没有票据法上的效力。
如果保证人对保证附有条件,持票人可以对所附条件“视而不见”,仍然可以向保证人请求履行其保证的票据责任。保证人不得以所附条件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换句话说,保证人即使对保证附了条件,也仍然应当无条件地承担对票据的保证责任。
汇票的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票据债务人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所为的一种具有独立性的附属票据行为。保证制度并非汇票所特有,本票与支票也有保证制度,因而保证又称票据保证。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
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有两项:一是时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背书。背书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背书去的票据权利;二是部分背书。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