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了可不可以提示付款
电子承兑汇票是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根据《中华人民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1.如果汇票是见票即付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若汇票为定日付款,则持票人应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2.若持票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尽管在作出相应说明后,承兑人或付款人仍需要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3.若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这种行为视同持票人亲自提示付款。
二、
汇票背书常见错误
在商业承兑汇票背书中,常见的错误主要体现在背书不连续和委托收款错误两个方面。
1.背书不连续是一种常见的错误,主要体现为背书的前后手签章没有任何相同之处,或者背书名称与印鉴存在部分不符,如缺字、多字或印鉴不清。
2.背书骑缝章盖得不规范或不盖骑缝章也是背书不连续的表现。
3.委托收款错误主要表现在多处委托收款、委托收款行与结算凭证的委托收款行不符,以及委托收款凭证填写不正确等方面。
例如,银行承兑汇票的几手背书中,有两处以上的背书都注有“委托收款”字样,或者银行承兑汇票的委托行为与结算凭证上的委托行为不符,付款人名称填写不正确,收款人与开户行填写不规范等。
三、
汇票转让给个人问题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章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银行承兑汇票只能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使用,且这些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
因此,从法律上讲,银行承兑汇票是不能转让给个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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