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是之前和胡博士一次聊天中,突然有了一些零散的感触,遂列了一个简陋的骨架,由博士完善丰富到现在这个样子。能够看出来,这里面有之前公号中几篇专题的些许影子,但是文风却不似之前那么散漫,写的主要是普通票据从业者对行业前路的忧患和希冀。爱之深,
概要:当前,票据市场正处于数十年未有之大变局之中,顶层制度设计、业务系统流程、产品模式不断推陈出新,为票据市场高质量发展不断注入新动力。但是,在市场创新完善的背后,票据市场也积累了一些“隐疾”,制约着市场长期的发展。因此,如何在发展的同时,及时、系统、妥善的化解相关问题,也是票据市场深化改革、破局新时期发展的应有之义。
关键词:票据 融资工具 结算工具 新发展
近年来,票据市场陆续经历去杠杆、资产荒、同业信用分层等波动和冲击,尽管市场整体保持了较好的韧性,但是从微观层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来看,票据业务增长乏力、收益水平下滑、业务风险暴露、局部负面舆情等诸多疲态和困难迹象已逐渐显现,部分票据从业者甚至开始为行业未来的发展而担忧。
造成票据行业发展迷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包括全球经济周期变化的影响,也包括国内疫情反复的侵扰,但客观的说,票据自身也存在着一些制约市场发展的“隐疾”,迫切需要当下每一个票据人去直视和化解。本文希望透过当前票据市场的部分难点、痛点,通过表象探求其背后的问题本质,并尝试提出改进完善的方法策略,希冀能有助于票据业务冲破迷雾,把握市场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服务构建票据市场新发展格局。
一、票据市场面临的主要掣肘与短板
(一)宏观经济增速放缓,叠加金融机构内外部的经营考核压力,票据对评价指标过度粉饰和填充作用集中显现。
票据资产具有信贷属性,票据贴现、转贴现纳入信贷总量指标统计和管理;与贷款相比,票据贴现,尤其是占市场主要地位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含转贴现),在客群范围、授信管理、融资成本、业务效率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在金融机构实务操作中体现为规模大、上量快,是天然的信贷规模“蓄水池”和“调节器”;《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7〕216号)第二十四条也规定,“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应当运用贴现、转贴现方式增加票据资产,调整信贷结构”。同时,票据资产又具有轻资产占用的优势,当商业银行难以完成信贷投放目标时,或者需要扩大信贷规模基数以稀释不良率时,就会很自然的想到、用到票据。
从近年来包括普惠金融、乡村振兴等监管统计口径将明确剔除的安排,可以看出监管机构对于票据指标填充能力的忌惮。但是客观的说,如果一项金融工具可以快速的增加规模,或者快速的完成资金精准投放,这并不是一件坏事;信贷投放迅速并没有错,工具“寻租”才是错误的根源;错的是为了完成指标而将资金投向那些与政策导向相背离的领域,或者因指标被填充而懈怠对信贷基础的耕耘。
在资产负债表的另一端,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也在支撑着商业银行的存款规模。从承兑余额来看,股份制银行、城商行是承兑的主力,其次是国有行和农商行。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持续保持较大的表外承兑规模,一方面与其基础客群的结算需求、相关的供应链金融产品营销推广有关,另一方面也与其内部存款压力及考核驱动有关。当市场一线经营机构遭遇展业受阻、客户流失等问题时,面对存款指标考核压力,短期内就可能用全额保证金(包括存单)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方式来填充完成存款指标。但是,这是否就意味着全额存款开立的票据就一定是“坏”票据吗?在指标压力、存贷价格倒挂的市场环境里,客户将现金支付改为票据支付、改善财务表现的需求就不应该存在和被满足了吗?应该不是这样的。客户合理需求应当被满足,或者说金融机构主观上出于增加存款的目的而客观上也满足了客户的实际合理需求,也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二)商业银行票据经营轻“结算”、重“融资”,不利于票据市场提质扩容。
票据本质上是具有融资属性的远期支付结算工具,兼具“结算”和“融资”双重属性。由于票据贴现等融资业务可以为商业银行带来即期直接的规模和收入,相对更容易获得商业银行的重视及资源投入,因此市场上关于票据贴现、票据质押融资等的产品服务创新层出不穷,票据融资的效率不断提升;而企业之间的票据设立、流通等结算相关功能服务,由于无法带来易于量化的收益,其获得的资源则非常有限,产品创新、更新的步伐明显缓慢。因此,在商业银行票据经营中普遍存在重“融资”、轻“结算”的现象,票据市场在结算和融资两端获得的资源结构严重失衡。实际上,随着电子票据的普及,企业使用票据对电子渠道的依赖程度也越来越高,票据结算的安全性、便利性是用票企业关心的重要问题,商业银行能否提供合意的电子渠道系统及其背后的产品支撑,对于企业用票体验至关重要。票据“结算”功能其实是创造可供“融资”的资产、进而做大票据市场的基础,票据过于强调“融资”一方面可能导致工具的异化,另一方面可能导致票据结算环境的发展长期跟不上后端融资的发展速度,市场签票和流转的票据供给体量难以与融资端匹配,这样融资端也会因供给不足而加剧竞争、放大市场波动,不利于票据市场的长期稳健发展。
(三)存款利率与贴现利率倒挂,叠加票据业务简便快捷的线上化受理方式,多重因素导致票据扮演了套利工具的不光彩角色。
票据利率是市场化利率,受资金市场流动性、票据市场供求关系影响,处于高频变动之中;存款利率则相对稳定。因此在特定市场环境下,票据利率可能低于存款利率,两者倒挂产生的剪刀差就将产生市场的套利;如果企业利用虚构或套用的基础贸易背景,通过高利率存款产品质押开立银票、办理贴现又取得资金,如此循环滚动,就可以在每个对应的“存款质押+贴现”轮次内套取息差。票据空转套利最大的问题在于其完全没有价值创造,相反却虚增了大量的资产和负债泡沫,挤占了社会资源,并最终将损害货币政策的有效性。但是,扭曲市场产生的套利也将通过供求关系的改变,反过来消灭套利,恢复市场的平衡。因此,如果市场价格倒挂,那么企业基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套利,应该被允许;脱离实际的交易基础、无节制的空转行为则应该是管控的重点。
(四)缺乏监管的类票据市场对严格监管的票据市场形成了部分替代。
近年来,电子债权凭证快速兴起,由于其也兼具支付和融资属性,且凭证的设计及要素与票据高度相似,因此也被称之为“类票据”。类票据不是票据,其产生是我国特定市场环境下内外部因素复杂作用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契合了市场的需求。然而,类票据产品不是法定支付结算工具,不仅缺乏顶层监管规则及体系,而且信息不透明且未纳入金融监管,因此类票据对票据的侵蚀和冲击犹如“劣币驱逐良币”,暗藏风险。但是,从市场的发展来看,有竞争对手也是一件好事,票据可以将其当作“镜子”来审视自己,以便针对性的完善和提升。
(五)极个别企业和机构的票据风险事件,对整个票据行业社会声誉的负面影响仍未消除。
在人民银行、上海票据交易所的积极处置下,原先票据市场存在的风险得到很大程度的化解和出清,但是极少数机构的监管合规事件、个别企业信用爆雷等引发的负面舆情及后续发酵,误导社会对票据产生了错误认知,给票据市场带来巨大的间接损失。事实上,商业汇票是贯通社会生产链条并兼顾效率、经济和安全的支付结算工具,相较于赊销(应收账款)、现款交易等模式,对买卖双方都有着各自不同的优势。一旦票据结算因为错误的舆论导向而萎缩,整个经济体系将会因为缺少必要的连接和润滑而导致运行的不顺畅,而广大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难题则会进一步加剧。
(六)电子票据替代纸质票据后,成法于纸票时代的票据法仍未适时修订,票据实务与法律条款不适配情形凸显。
宏观经济中新兴业态的崛起,带来电子商务管理、供应链金融、工业互联网等概念模式层出不穷,原有的抵质押、担保、确权等形式以及涉及权利义务的规则也发生着变化,《九民纪要》、《民法典》及配套司法解释的颁布对新模式、新变化已有所覆盖。现行《票据法》为1995年颁布,其间仅在2004年进行过一次较小的改动和修正,立法是以纸质票据为对象标的;电子票据普及后,因其系统控制规则、逻辑等方面与纸质票据存在先天的差异,成法于纸票时代的《票据法》已不能完全适配于电子票据时代,难以适应经济模式的快速迭代,部分业务边缘的法律界定不明晰,潜在的法律风险正在聚集。https://www.cdhptxw.com/mryt/4585.html
(七)票据背书的连带性和不可切断性,导致票据背书与企业出表诉求之间存在矛盾。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第七条规定,“企业在发生金融资产转移时,应当评估其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的程度,企业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认为资产或负债”;《企业会计准则第 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2018年修订)进一步指出,对于上述“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企业应当根据金融资产的具体特征做出判断,需考虑的风险类型通常包括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外汇风险、逾期未付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或报酬)、权益价格风险等。
在实践中,对于“应收票据”科目下商业汇票背书的会计处理,大致有三种操作方式:
1. 方式一,全部应收票据,不区分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均予以终止确认
2. 方式二,银行承兑汇票予以终止确认,商业承兑汇票不予终止确认
3. 方式三,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承兑汇票予以终止确认,其他均不予终止确认
方式一、二相对简单,且有利于企业出表。然而,随着会计政策的逐渐收紧,越来越多的企业改为采取方式三:信用等级较高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时终止确认,信用等级一般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以及商业承兑汇票在背书时均继续确认应收票据,待到期兑付后方终止确认。这样,背书、贴现票据将不再直接出表,从而将影响票据中间手背书人的资产负债率。因此,尽管票据法关于票据中间手承担连带担保付款责任的规定,最大限度的保障了持票人的利益,但是另一方面也会影响票据流转过程中间手的收票意愿。这也是部分企业从票据结算转向“类票据”结算的原因之一,基于合同法的电子债权凭证在产品设计上更能实现收益和风险的完全清洁转让。
二、推动票据市场高质量发展跃上新台阶
票据市场存在的这些问题,对创新发展形成一定制约。正视问题,深刻认识票据市场生态主要矛盾变化带来的新矛盾、新挑战,深刻认识构建新发展格局给票据市场带来的新要求、新特征,有利于票据市场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基于此,我们针对性建议如下:
(一)建立科学的票据业务分层体系。
既然票据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中发挥着积极作用,在考核指标的驱动下也存在鱼目混珠、泥沙俱下的情况,那么在票据业务的管理层面就应当尽量避免“一刀切”,而应该对票据业务进行分层,定义并识别哪些业务是符合信贷政策导向的、是好的,哪些是无意义的填充物、不能纳入考核统计。例如,以全额存款、存单质押开立的票据并不存在信用派生(融资需求),如果可以判定客户支付结算需求真实、交易背景真实,就应该认定为是“好”票据。这样既可以把仍基于真实交易原则的那一部分票据业务还原至指标内,同时又将虚增、空转的“坏”票据挡在门外,使其因失去功能调节需求而快速凋萎。
(二)持续推进票据、类票据的法制化完善工作。
类票据在目前制度规则、监管体系不明确的情况下已然发展到相当大的体量,特别是其从事金融业务但尚未纳入金融监管,对金融风险、货币政策有效性、社会公平等产生一系列复杂影响,未来势必需要采取果断的规范措施,避免类票据市场成为“灰犀牛”,类票据的出路还是票据。同时,票据市场目前也正在经历数十年未有之改革转型,与时俱进,尽快修订票据法,一方面为票据市场未来发展留出充分的空间,另一方面也可以将“类票据”纳入票据法管辖范围,明确电子债权凭证性质与定位,统一监管。
(三)重视票据结算基础,做大真实体量。
规模填充和空转套利票据的共性就是体量较大且期限较短,如果迅速戒断会产生巨大的缺口;面对逐步垒高的票据业务规模,商业银行存在“投鼠忌器”的情况。因此,回归票据结算本源,强调产品服务本质,在票据“融资”端之外加强对“结算”端的培育和滋养,更加充分的发挥电子票据尤其是等分化电票的工具优势,引导更多企业在真实交易关系中合理使用票据结算,努力开辟票据真实合规的、新的支撑点和源动力,才能起到有效填补驱逐“劣票”后的规模真空,扫清戒断的心理障碍,从而更平稳的挤出市场中的“鱼目”。
(四)加强规范管理消除空转套利泡沫。
在对票据空转套利的管理整治中,除了商业银行各级管理人员须在思想上戒除票据“瘾癖”之外,还存在着两个管理难点,即交易背景真实性审核和跨行资金流向监控。对于交易背景真实性的管理,目前绝大多数商业银行停留在合同发票的表面真实性审查,穿透至背后的真实性实质则难以触及,主要原因之一在于企业的购销交易和票据结算之间的连接关系没有数据化,商业银行审查缺乏有效手段。对此,面对一些较成熟的企业,商业银行可以将票据服务接口(API)与企业财税系统的付款场景进行直连,在企业购销管理链条的源头上直接触发开票、贴现等票据行为,从而在底层绑定交易关系的真实性。对于贴现资金流向的监控,各商业银行均有大同小异的管理要求与手段,但是受限于跨行资金的信息阻断,在贴现资金汇出本行后,贴现行就难以继续实施有效的管理,而汇入行也难以有效的接续管理。对此,监管机构多年前即开始建立跨行资金数据监控工具,未来如果够在确保数据使用安全合法的前提下,与商业银行实现一定的信息共享,或提供类似“黑盒子式的”检查服务,将能够有效的对贴现资金跨行清洗进行管理。
(五)优化票据背书机制安排,疏解潜在阻碍,促进票据流通。
“不得转让”背书直接影响到票据背书能否清洁出表,关系到能否解决部分核心企业不愿接受并流转票据的顾虑。根据《票据法》第三十四条,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不得转让”背书并非严格意义的禁止转让,而是免责声明;对于背书人来说,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仍可以继续对票据进行,但此后,原背书人对除直接后手之外的持票人不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纵向来看,票交所场内票据交易已经实现转贴现互免追索;横向来看,信用证也已经有“免追索”(Without Recourse)交易安排。新一代票据系统中,已允许原背书人撤销不得转让标记,但仍然不支持“不得转让”的票据继续流转。票据背书转让本身是个合意行为,具体用什么模式背书可由交易双方协商,“不得转让”背书与正常背书并不互斥,因此可以进一步优化,支持该等票据继续背书转让,相应的可在除直接前手外的追索列表里将标记“不得转让”的背书人隐去。
(六)奖惩结合,完善商业汇票信息披露推进机制。
市场调研显示,部分企业选择以类票据替代原有票据结算的原因是出于声誉风险考虑,担心商业汇票信批制度下票据兑付记录公开存在潜在的声誉风险,例如因流动性头寸管理失误或操作差错导致所承兑票据未能在到期日当天兑付,即使在次日进行兑付也会增加历史逾期兑付记录,而使用类票据则不会出现这类问题。但是,这恰恰说明企业非常爱惜自己的商业信誉,那么能否在商业汇票信息披露基础上建立“信用记录修正机制”?例如针对非主观原因的逾期设置制式化的原因范围,相应的逾期记录可以由原登记行递交情况说明等形式发起登记撤销;亦或优化披露方式,在一定的期限或者金额内允许容错,可通过责令整改等方式予以改正,而暂不予以公开。此外,考虑到电子票据的背书、兑付、追索清偿等,实际上是反映中小微企业结算体量及履约能力的重要数据“金矿”,商业银行或评级机构可以通过企业在票据的每一次支付结算中的行为表现,对客户的信用进行画像,作为融资的评价条件,从而使票据信用信息更偏向为是一种奖励机制而非惩戒,调动企业用票意愿。
(七)加强票据的正面宣导和行业自律,支持引导更多企业使用票据。
上世纪90年代,中国人民银行就会同有关部门在“五行业、四品种”(煤炭、电力、冶金、化工、铁道和棉花、生猪、食糖、烟叶)的购销环节推广使用商业汇票,上述行业拥有成熟的用票客群和习惯,因此借鉴经验,选择重点成熟用票行业,探索推出符合自身产业链特点、覆盖产业核心及上下游企业的“电力票”、“有色票”、“交通票”、“化通票”、“军工票”,不仅是可行的,而且通过打造更多票据“基本盘”,还将示范带动更多行业、链条的用票习惯。在此过程中,上海票据交易所作为市场基础设施,可以联合商业银行等票据市场主体,对社会进行多层面、多形式的“用票”宣导,加强行业自律,提升票据公众形象,并联动各级监管层在财政政策、再贴现工具等方面予以针对性的支持和培育。
三、服务构建票据市场新发展格局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发展仍然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构建新发展格局成为今后经济社会工作重点。票据市场连接着实体经济和金融市场,涉及经济运行的各个环节,票据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国民经济流转畅通过程中大有可为。把握电子支付时代趋势,用足新电子票据工具优势,对于服务构建票据市场新发展格局,推动票据市场高质量、跨越式发展至关重要。
电子票据作为一种支付工具,天然具有可追溯流转路径的特性,在这一点上与数字人民币保持一致,对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监管具有重要意义;电子票据“约期”支付的属性,又可以与数字人民币的“即期”支付形成互补,加之电子票据的市场接受度较高,因此可以预期电子票据会成为新电子支付时代中的重要结算工具,为数字人民币提供重要的功能补充。目前,在人民银行、上海票据交易所以及各市场参与方的共同努力下,票据“粒子化”趋势已经显现(表1),即电子商业汇票单张票面金额迅速减小,票据总笔数呈现几何级增长,这意味着电子商业汇票的市场重心正在不断下沉,市场的深度和广度正在不断扩大,票据市场正不断趋于成熟。
表1:电子商业汇票承兑量 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的支付统计数据:
1. 小额批量支付系统支付业务38.81亿笔,金额162.55万亿元(平均单笔 4.19万元)
2.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业务174.91亿笔,金额273.76万亿元(平均单笔1.57万元)
3. 大额实时支付系统支付业务4.82亿笔,金额6171.42万亿元(平均单笔1280.38万元)
上述数据没有涵盖同一商业银行内部本转交易的支付,但仅前两项业务数据相加即表明小额支付市场容量已超430万亿元;而2021年商业汇票结算量约2665万笔,金额约23万亿元。未来,基于新一代票据系统,企业可以将持有的票据分拆或组合成任意金额进行支付,操作的边际成本将趋近于零,此时的票据将不再只是原有“有价单证”,而更趋近“数字货币”,成为了具有明确的线性流转记录的电子支付工具。这意味着,票据将完全具备支付场景碎片化的条件,企业间小额票据支付应用将更为广泛,货币票据混合共同完成一笔支付行为也将会更加普及。即使小额结算量中仅有10%转化为商业汇票结算,其体量也将超过现有票据市场,从而实现票据市场的跨越式发展。
随着票据不断嵌入需要付款的支付场景,票据与底层的数据勾稽关系也将进一步强化,若在电子票据标准通讯报文中内嵌订单编号等可以关联业务数据的ID信息以便明确业务和财务的连接关系,那么票据前端直接嵌入交易场景将不止可以通过供应链票据/平台实现。票据交易背景的直达性与可视化又将通过数据赋能、化解信息不对称等途径进一步拓宽票据的流转渠道,活水引流,票据市场参与主体和资金来源也将更加多元化,更有利于发挥票据融资成本的比较优势。这样,票据的支付与融资功能就将进入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票据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国民经济流转畅通过程中也必有所为。
参考文献:
1. 宋汉光,2021,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 推动票据市场高质量发展,金融时报;
2. 孔燕,2020,协同推动应收账款票据化,中国金融(6),48-50;
3. 闫东,胡晓,2017,电子票据粒子化支付应用的设想,上海票据交易所“中国票据市场改革与发展”一等奖获奖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