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票行为是创设票据权利的基本票据行为,并具有单方面的法律行为的性质。
(2)出票的效力表现为产生了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票据债权债务关系。
(3)汇票出票的效力对出票人来说,表现为出票人签发汇票后,继承但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汇票的出票对出票人产生哪些效力汇票的出票对出票人产生的效力主要有两方面:1担保汇票承兑的效力。汇票的出票人首先要担保其签发的汇票能够在到期前获得承兑,在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拒绝承兑,或者因票据上所记载的付款人下落不明、破产等原因而无从获得承兑时,必须接受追索,承担汇票付款的责任。2担保汇票付款的效力。汇票出票人还要承担付款义务,即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时,汇票的出票人必须承担付款责任,不管付款人对汇票已经承兑还是未经承兑,均不影响汇票出票人担保付款的义务。但是,再出票人签发对已汇票的情况下,仅产生出票人自己的直接付款义务,不表现为产生出票人的担保责任。
我国汇票出票的必要记载事项有哪些?出票的必要记载事项重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有:
(1)票据文句
(2)支付文句
(3)票据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有:
(1)付款日期
(2)付款地
(3)出票地
我国汇票的任意记载事项有哪些?汇票的任意记载事项有:
(1)禁止转让文句
(2)外币支付文句
(3)代理付款人
出票日期记载的法律意义是什么?记载汇票的出票日期的主要法律意义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确定到期日。汇票为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时,根据汇票上出票日期的记载,确定该汇票的到期日。
(2)确定题时期件。汇票为见票即付的汇票或者见票定期付款的汇票时,根据汇票上出票日期的记载,确定该汇票的提示其间。
(3)确定票据权力消灭时效是否已经完成。
汇票出票的效力。汇票的出票效力,主要表现为产生了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票据债权债务关系。这种效力的发生,源于票据出票行为的完成。而其内容在不同的票据关系中有不同意义。
(1)出票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换言之,出票对出票人的效力包括担保承兑效力和担保付款效力两个方面。
(2)出票对付款人的效力。出票人得出票行为的完成,对于付款人并非当然发生效力。在汇票的出票效力里,不包括付款人的绝对付款责任。付款人能否承担付款,可以依自己独立的意思决定。
(3)出票对收款人及持票人的效力。对收款人亦即第一持票人所发生的效力,主要表现为产生了收款人的票据权利,即一定金额的支付请求权,从而使收款人成为票据权利人。而收款人受让票据的持票人,也当然享有与收款人同样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