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任取款背书或者质押背书款式,背书人都应当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而且准确无误,否则,背书人承担由不正确记载而带来的相应法律后果;
2、签章,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上和本办法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签章的效力,所以签章应当符合条件;
3、记载“背书日期”。如果欠缺日期,也具有可推测性,依法也可以直接推定为票据到期日之前。如设质背书,推定汇票设定质押,为背书票据的到期日之前。
4、背书“委托收款”和“质押”字样,通过这样的背书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享有的票据权利,自然不能再行背书转让。对于“不得转让”字样,背书人无需重复记载,也能够产生同样的法律效果。在“非转让背书”的款式问题上,最重要的事项莫过于“委托收款”字样和“质押”字样了,作出此类背书的人,通常会在票据上明确记载这类表达非转让背书目的有关字样,使得后手以及票据上的其他当事人就票据的表面,便可以完全理解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