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驶。持票人行驶上述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票据。”目前,商业银行在办理转帖现买断业务时,票据背书均是完整,连续的 。而在办理转帖现回购业务时,票据背书是否采取记名背书方式,中国人民银行尚未有统一规定,各银行通常采用的做法有以下3种:
1.不背书回购以不背书方式进行回购交易时,卖出回购方完全持有票据权利,回贿过程中的交易双方均不在票据上再做任何背书,回购交易完成后,仍保持票据原有的背书状态不变。
对买入返售方而言,因无法证明自己持有票据权利,一旦卖出回购方违约,不能按期赎回票据,就存在较大风险,居不利地位。
对卖出回购方而言,因完全持有票据权利,票据回购后仍然保持其良好的流通性,显得较为主动有利。
2.空白背书回购,以空白背书方式进行回购交易时,所交易的票据为空白背书,即背书栏有卖出回购方签章,被背书人一栏中没有签署买入返售方的名字,交易双方不在票据上再做任何背书即可完成回购交易。
对买入返售方而言,由于所持票据为空白背书票据,一旦发生风险,既可选择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也可以选择在背书栏中填写自己的名称,持有票据权利,行驶追索权,因此较为主动。但是,空白背书票据增加了保管风险,如果票据被盗,买入返售方只能自行承担损失。对卖出回购方而言,因无需逐笔票据再做背书,便于大批量的回购业务处理,也利于票据回购后的流通。
3.完全背书回购以完全背书方式进行回购交易买入票据时,卖出回购方必须将票据完全背书转让给买入返售方,在回购票据时,买入返售方再将票据完全背书转让给卖出回购方。即回购方交易双方以“回头背书”方式完成交易过程。
对买入返售方而言,因背书连续完整,并与贴现凭证,转贴现回购合同保持一致,充分证明自己的票据权利,但同时对票据也负有连带责任,导致或有负债产生。在票据回购时,由于必须再做一次背书转让,增加了实际操作的中间环节,不便于大批量的票据回购业务的处理。 对卖出回购方而言,虽然增加了中间背书的操作环节,但自身的票据权利得以保证,业务操作也较为规范有序。但在交易时需要逐笔背书,因此不利于大批量回购业务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