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存单质押贷款所需资料
个人也可以存单质押了,那么存单质押需要资料,需要用到的材料就包括与借款人签订的质押贷款合同,如果是自然人之间或者自然人与法人之间产生的债务关系是要双方进行质押担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二、存单质押贷款如何做账
存单质押贷款做账可以考虑以下两种处理方式:仍然在银行存款科目核算,不单独做账务处理,但是在报表附注当中说明;或者是转入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在报表上单独体现。
存单质押贷款用途有:用于购买住房、汽车、大额耐用消费品和用于家居装修、教育助学等消费需求,以及用于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
三、贷款人的财产和抵押人的财产先执行哪个
法院一般会先执行贷款人的财产,在贷款人实在没有财产可以执行的情况下,会去执行担保人的财产,即抵押人的财产。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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