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贴现是企业的重要融资渠道。根据有关规定,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只有具有贷款业务资质的机构才能办理。企业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行为无效: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若以“贴现”为业,涉嫌犯罪。
票据贴现的含义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2号〕)第九条规定,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第4号)第五条规定,贴现是指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前,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转让至具有贷款业务资质机构的行为。第十四条规定,商业汇票的贴现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贷款业务资质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可以看出,票据贴现一直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经营该业务的前提是具有贷款业务资质。无贷款业务资质的主体开展“贴现”,违反了金融业务特许经营的规定,危害金融管理秩序。
票据贴现的管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持票人申请贴现,须提交贴现。申请、持票人背书的未到期商业汇票以及能够反映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材料。第三十七条规定,金融机构为不具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除外)的出票人、持票人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不同情形依法采取暂停其票据业务等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可以看出,持票人申请贴现的前提是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取得票据。金融机构违规办理贴现的,将承担相应责任。
违规开展要据贴现的法律风险
民事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明确,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应当认定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
刑事层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当事人以“贴现”为业的,因该行为涉嫌犯罪,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根据该会议纪要和相关司法实践,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主体以“贴现”为业的,存在刑事犯罪风险。
综上,持票企业取得票据应当依法合规,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如需贴现,应通过具有贷款业务资质的机构办理,防止“贴现”行为无效,防范相关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