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是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未获实现,或发生其他法定事由时,在履行保全追索权的相关手续后,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利息和有关费用的权利。电子商业汇票追索需具备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还要及时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一、行使追索权的实质要件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65条规定,追索分为拒付追索和非拒付追索。拒付道索是指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非拒付追索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承兑汇票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
(一)承兑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二)承兑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承兑汇票拒付追索是持票人依法却被拒绝而享有的第二次请求权。非拒付追索是指因上述法定事由使持票人丧失了到期后获得付款的可能性,为保护其利益,允许其在票据到期日前即可进行的追索。因此,行使追索权的实质要件是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
二、行使追索权的形式要件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67条规定,追索时,追索人应当提供拒付证明。拒付追索时,拒付证明为票据信息和拒付理由。非拒付追索时,拒付证明为票据信息和相关法律文件。
拒付证明是承兑汇票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形式要件,旨在向被追索人证明该票据未获付款的事实。拒付追索时,电子商业汇票的拒付情况包含在票据信息中,持票人无需另行取得拒付证明。非拒付追索时,持票人需要取得人民法院、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https://www.cdhptxw.com/cdhp/dzcdhp/4529.html
三、行使追索权的时效要求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68条规定,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追索的权利时效为:
(一)承兑汇票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追索和再追索权利时效,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且不短于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追索和再追索权利时效。
(二)承兑汇票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追索权利时效,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权利时效,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持票人应当在规定时效内及时行使追索权,未及时行使的,将丧失相应的权利。
四、追索权的行使方式
《票据法》第4条第2款规定,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电子商业汇票是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票据,其和信息以系统记录为准。承兑汇票持票人不通过系统行使追索权,存在被认定为行为无效的风险。